2024年11月9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告发渠道转来的1份投诉单,反映唐山市丰润区东明超市出售过期的油焖大虾小零食(出产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保质期为9个月)。经核对,现场发现投诉告发人所反映的上述案涉食物,该店经营者也供认其向投诉告发人出售了超越保质期的上述案涉食物。据此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从遵化市党峪金顺百货商店购进湖南巧大娘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油焖大虾(十三香味)10袋(净含量:15克;出产日期:2024年1月13日;保质期:9个月),进货价0.7元/袋,购货款7元,以1元/袋的价格出售,至抄获时止,该食物在超出保质期前售出3袋,在超出保质期后售出2袋,剩下5袋没有售出,出售额2元,货值7元,违法来得到的合计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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