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9月4日10时44分,任某驾驭晋AN***9的小车行进至汾孝大路2公里700米处超速51%,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抄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则,对司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驭证记6分处分。
事例二:9月15日16时21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韩石线公里处例行查看时,发现晋J6***2五菱牌小型轻型一般卡车车厢内违法载人,依据法律规则,驾驭人李某因施行驾驭载货轿车违反规则载客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驭证记3分。
事例三:9月15日22时5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西河路例行查看时,发现晋JB***6绿色江铃牌轻型卡车驾驭人李某明有喝酒驾驭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验达醉酒阈值涉嫌醉驾,后经血样判定酒精含量为135.30mg/100ml,涉嫌风险驾驭罪。
事例四:9月16日10时0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国道307线巡查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A7***V的小型一般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依据法律规则,民警依法对其驾驭人作出驾驭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分。
事例五:9月16日12时31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国道307线例行查看时,发现晋AV***5号轻型一般卡车车厢内违法载人,依据法律规则,驾驭人陈某增因施行驾驭载货轿车违反规则载客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驭证记3分。
事例六:9月17日22时34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学院路例行查看时,发现皖DF***6白色群众牌小型轿车驾驭人任某丽有喝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验,成果为20mg/100ml,任某丽归于喝酒后驾驭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则,民警依法对任某丽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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