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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军:竞争与共生: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上半叶东南亚的燕窝贸易博弈

  对欧洲殖民者、东南亚土著和华商在燕窝贸易中的博弈进行历史考察表明,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殖民者以武力为后盾,利用东南亚土著之间的矛盾攫取或分割了部分燕洞所有权,获得了在燕窝贸易上的较大优势;东南亚土著受到殖民者东来的影响,利益受损,但依据地缘优势和采集技术,仍能在燕窝的对外贸易中获取一部分利权;华商亦受到殖民者的冲击,但通过包税制度、与土著建立起的商贸网络、有效的商业手段和独有的行业专业方面技术垄断了燕窝贸易的经营,将税收承包和内陆长距离运输合二为一,从而在燕窝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其贸易角色由之前作为中国与东南亚之间贸易的纽带,逐渐演变成连接殖民者与土著的中介商。三者之间,彼此争夺,又相互依存,体现出三方在燕窝贸易中竞争与共生的博弈关系。

  尽管华人早在秦汉时期就开始从事中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的海上贸易,但直至入宋之后,华商才作为世界贸易中的一支生力军,开始活跃并主导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的海上贸易往来。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后,以武力为后盾打破了既有的贸易秩序,长期活跃在东南亚海域的海商群体受到冲击,渐渐屈从于欧洲殖民者的武力之下。16世纪以来,包括华商在内的东南亚商贸群体优势萎缩,殖民者则在东亚海域尽占贸易优势。也有多位学者对此观点提出质疑。比如,张彬村、戴一峰和庄国土等学者在他们的文章中认为,16—18世纪华商在东亚水域仍然拥有贸易优势,甚至在19世纪上半期华商在环中国海海域内仍保持着与17世纪、18世纪大致相当的贸易规模,即使到19世纪中期,华商在航运、中国市场及货源方面不再拥有独占权,华商网络亦未瓦解,而是经历了从占主导强势地位的武装海商网络到无所不在的渗透服务型华商网络的转型过程,这使华人在某一些程度上仍主导了东亚海域的经贸活动。即使是曾提出著名观点——“随着西欧船只的到来,人们的看法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从此以后,就从船的甲板、要塞的壁垒和传统楼房的回廊上来看东印度了”的荷兰历史学家范·勒尔也认为,“至少到19世纪,在东南亚的欧洲人是适应东南亚当时存在的政治和经济模式的,而不是创造他们的模式。”

  然而,这些学者的观点适用的时间范围主要集中于16至19世纪中期以前华商在东亚海域的贸易情况。19世纪中期以后华商在这片海域的贸易情况如何?是否如前所述华商商贸网络萎缩,沦为欧洲商业势力的附庸,抑或是华商在这片海域的贸易仍居于垄断地位?笔者通过对中国与东南亚燕窝贸易问题的考察,关注到这项贸易的发生是由燕窝所具有的补益功效而引发的燕窝在中国市场供不应求所致,在燕窝贸易中也颇能体现出各方势力的博弈状况。本文以东南亚的燕窝贸易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华商、东南亚土著以及欧洲殖民者对燕洞所有权、燕窝产品等方面的争夺,探讨三者在燕窝贸易中各自具有的优势,从而展现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上半叶这三者之间竞争与共生的关系,进而回答华商在东亚海域的贸易地位问题。

  金丝燕多栖息于沿海悬崖或内陆深山之洞穴内,燕窝即为金丝燕在“临卵育子时”于洞穴中所搭建的巢窝。在东南亚,每年的燕窝采集可以举行两次、三次、四次,甚至五次、六次之多,每次采集都可带来丰厚的收益。因此,控制燕洞、拥有燕洞的所有权是获取燕窝贸易利润最直接的方式。

  在东南亚生活着多个族群,除了华人、印度人、阿拉伯人和欧洲人之外,多数属于世代繁衍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土著,他们是这里的最初主人,对这里的山、水、物产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燕洞亦是如此。首先,是沙捞越的达雅克(Dayak)人。在沙捞越早期的历史档案和重要文件中,都以“达雅克”来统称境内所有土著族群。第一位白人罗阇詹姆斯·布洛克(James Brooke)政府,“为方便行政上的编制和管理,跟着荷兰人用‘达雅克’这个名词来统称这一群‘野人’”。其实,更恰当地应称他们为卡扬人(Kayans)、肯亚人(Kiniahs)、布南人(Punans)和其他居住在峇南(Barram)、拉让(Rejang)、巴列(balleh)、卡普阿斯(Kapuas)、班杰(Banjer)、库台(Koti)或者马哈坎(Mahkam)和布隆干(Bulongan)等河流源头的分支部落的集合体。本文在使用“达雅克”这一术语时,一般以忠实所引材料原文为原则,在行文中有时用“达雅克人”,有时会用“卡扬人”,有时会使用“肯亚人”等。

  达雅克人原来主要居住在沿海一带以及婆罗洲最长河流卡普阿斯河沿岸,后来因外来移民纷纷迁入婆罗洲,他们才渐渐迁居内陆,主要居住在各河流的上游。农业经营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但因深居内陆,故丛林狩猎和采集是其主要的副业。当得知燕窝的巨大价值后,燕窝的采集以及竞争燕洞的控制权,就成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活动,也是达雅克人的重要收入来源。

  比如,在峇南河及其支流源头水域居住的主要是卡扬人和肯亚人,肯亚人比卡扬人更早迁移到峇南河,大约一百年后,卡扬人才在他们的首领辛格丁(Siñgauding)的带领下迁移到峇南河一带。他们“受到了这一个国家最初的居民肯亚人的欢迎”。在卡扬人到来之前,在这条河上进行贸易只是名义上的,但当他们了解燕窝的价值后,很快就改变了局面。因为他们发现了大量的燕洞,可以充足地供应中国。他们的房子现在就建在这种创造财富的鸟窝附近。“他们没收了燕洞,把燕窝卖给那些敢于到河流上游冒险的文莱、马来或中国的商人。卡扬人也常常乘着他们的长船远行到文莱,少数甚至冒险到了新加坡,也乘着中国的船,到纳闽去卖这些洞穴的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个村庄的卡扬人和肯亚人中,一般都有三个社会阶层。上层阶级包括首领家族和他的近亲,他们家庭生活宽裕,因为他们拥有诸如铜器、贵重的头颅、燕洞等财产,以及比中下层家庭更多和更好的其他各种物质财产的供应。燕洞和蜂蜜树等财产会在所有的孩子中进行分配。上文所述的首领辛格丁,即凭借其家族在部落中的地位拥有几个燕洞。另一首领塔玛万(Tamawan)则凭借他妻子的权利拥有最好的燕洞,因为他的妻子思朋(Si Obong)是一位出身高贵的酋长的独生女,“塔玛万把他所拥有燕洞的主要份额,也许还有他所有的财富,都归功于她。他所拥有的燕洞是她的,而他好战远征和悬挂在他房子周围的人头的数量为她赢得了声誉。”

  其次,是英属北婆罗洲的博洛都皮人(Booloodoopy或Bludupai)和埃兰人(Eraans)。在英属北婆罗洲(即沙巴),土著部落众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住民部落是博洛都皮人。“博洛都皮部落是一个非常小的部落,居住在马拉皮(Melapi)和萨博安(Sabongan)之间的地区。”在博洛都皮人居住的地区有最富有的燕洞。例如,在东海岸最长的河流——基纳巴唐岸河附近的戈曼通(Gomanton)燕洞,即被马拉皮博洛都皮家族的首领潘吉兰·萨马赫(pengiran samah)部分拥有。戈曼通燕洞以前是由潘吉兰·萨马赫的祖父发现并首次采集的,从那时起它就一直属于潘吉兰·萨马赫的家族。萨马赫家族在众多燕洞中都获得了一定的份额,但对这些燕洞并没有完全所有权。这些燕洞实际上属于博洛都皮部落的所有成员,不过,由于潘吉兰本人是一个“狡猾和不择手段的人”,因此拥有了更大的份额。此外,根据古老的协议,人们有权作为采集者获得相当大的份额。据说其他首领从开始就拥有他们的权利,很可能是从潘吉兰·萨马赫的家人或潘吉兰·萨马赫本人那里得到的。

  除了博洛都皮人,在北婆罗洲的达威尔湾生活着埃兰人,他们与博洛都皮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常的情况下,博洛都皮人与北部的杜帕斯人(Doompas)和南部的埃兰人混在一起。这些来自内陆的人,大部分被称为杜逊人(Dusuns),“和博洛都皮人一样,他们也是燕洞的大主雇”。在婆罗洲东海岸达威尔湾的马岱(Madai)燕洞属于埃兰部落,它与戈曼通燕洞有一个巨大的洞府不同,马岱燕洞有多个约150英尺高的洞穴,通过狭窄的通道相互连接。每一个洞穴的圆顶或拱顶,都由一个单独的所有者拥有。由于对燕洞拥有所有权,因而这些土著在燕窝贸易中占有巨大优势,从而获得比较大利益。

  东南亚土著对燕洞的所有权并没有能够从始至终保持下去。随着殖民者的东来,欧洲人以武力为后盾,逐渐开始参与中国与东南亚的燕窝贸易,争夺燕洞所有权则是他们参与这项贸易的开始。首先,是荷兰人在爪哇岛对燕洞的争夺。荷兰人来到东南亚后,不断蚕食葡萄牙人在东南亚的殖民势力,向马来群岛东部扩张,不仅垄断香料贸易,而且开始参与东南亚土著政权以及华商所控制或经营的燕窝贸易。在荷属东印度,燕窝的产区很多,最著名的是爪哇岛南部海岸的卡朗·伯龙(Karang Bollong)燕洞和日惹地区隆克伯(Rongkob)燕洞。但卡朗·伯龙燕洞自1540年开始即隶属于握诺克尔托(Wonokerto)王室,到17世纪早期,当苏丹·阿贡(Sultan Agung)开始征服爪哇时,它又被划入马打蓝王朝的版图之内。为获得这些燕洞,荷兰人参与了在18世纪40年代初爆发于马打蓝王室内部的纷争。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于支持马打蓝的旧王苏苏胡南复位,因而获得了攫取燕洞的机会。

  1743年11月11日,荷兰东印度公司与马打蓝的国王苏苏胡南缔结了“和解与和平”的条约。按照条约,苏苏胡南割让了一条沿爪哇周围2.5公里纵深的海岸地带。在这个地区的燕洞显然应归荷兰东印度公司所有,但是荷兰殖民政府认识到,“没有一点事情比迫使东方的统治者部分的或全部放弃历史上的特权更让他们感到烦恼”,因此实际上采集燕窝的核心权力仍然掌握在土著统治者的手里。

  不过,巴达维亚的荷兰殖民政府在1757年改变了这种状况,他们与日惹苏丹以及马打蓝国王苏苏胡南签约,将烟草和燕窝的赋税正式割让给荷兰殖民政府。按照这一个协议,爪哇王子必须将他们的属下所搜集的燕窝卖给安置在他们宫廷中的荷兰侨民。这些燕窝会被送到三宝垄,在那里,荷兰侨民与爪哇的东北海岸总督一起分享约10万荷盾的利润。

  19世纪初,H. W. 丹德尔斯(H. W. Daendels)出任荷印总督(1807—1811),他消减了来自于梭罗和日惹朝廷内的荷兰居民以及爪哇东北海岸管理者燕窝贸易方面的额外收入,但随后他凭借印尼法规——燕窝属于国家统治者的特权独吞了该项利益。这种行为导致荷兰政府与丹德尔斯的继任者之间产生了长达25年的一系列控诉。

  在英属东印度时期(1811—1817),燕窝生产最终得以正式化。1811年,马打蓝国王苏苏胡南以及日惹的苏丹分别与英国订约,将燕洞及其境内他们的产品全部授权给英国。作为交换,土著政权的王子将获得固定的年度津贴,其他权贵在接下来的几年仍继续索求燕窝礼金,这些年度礼金在1830年由荷兰殖民政府正式设为定例。至此,荷兰人获得了很多燕洞的所有权,从而在燕窝贸易中拥有了较大优势。

  其次,是英国人在北婆罗洲对燕洞的争夺。英国人在17世纪初来到东方,后因与荷兰的贸易冲突爆发三次英荷战争。根据双方的战后协定,到17世纪末,英国势力基本退出远东,只保留了苏门答腊岛西南海岸的明古鲁(Bengkulu)一地。不过,到18世纪上半期,英国对亚洲的贸易开始有了复兴的迹象,与中国的茶叶贸易在之后也大规模展开。尽管对华贸易使英国获得了欧洲所需的茶叶,但是问题就在于中国却不需要欧洲的产品,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得不使用白银的出口来弥补中英贸易中的逆差。“如何为利润丰厚的中国贸易融资并扩大规模,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一再面临的问题。”解决之法在于,“马来群岛被认为是天朝需求的商品来源地之一,在那里销售,可能有助于缓解对欧洲硬币来源的消耗。”为此,“能够最终靠一个设在远东的贸易中心或转口港来实现这一目标……该中心将吸引东方海域的商业活动,协助分销英国和印度的制成品,并便于将印度的收入汇往英国。”

  然而,英国的亚洲政策总是受到欧洲因素的影响。其一,在18世纪,由于担忧法国在欧洲大陆占据主导地位,英国人不愿意公开侵害荷兰人和马来统治者的条约,唯恐破坏与荷兰的联盟。其二,英国人也不愿挑战西班牙对菲律宾南部的控制要求,以免巩固了“家族盟约”。鉴于此,英国人必须在一个对其他欧洲势力没有直接影响的地方建立贸易中心。苏禄—文莱地区具备一定的可能性,因为“它可以公开进入满洲统治者限定的欧洲人海上贸易的港口广州,毗邻到中国东部的航线”,而且,这一地区基本位于荷兰和西班牙统治势力的结合部,不会对这两个国家产生较大影响。据此,英国人开始在苏禄和北婆罗洲地区实施他们的计划。

  1761年1月,亚历山大·达林普尔(Alexander Dalrymple)在对东方海域的探险中来到了荷兰和西班牙势力范围之外的苏禄,并于次年通过拍卖的方式从苏禄苏丹那里获得了位于婆罗洲北部和菲律宾巴拉望之间的巴兰邦岸岛(Balambangan)的割让权。两年后,英国人却遭到苏禄和伊拉农(Ilanun)海盗攻击,被驱逐。180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再次尝试在巴兰邦岸建立殖民地,但很快自动放弃。到19世纪下半期,英国人在北婆罗洲的活动再次活跃。1877年和1878年,英商丹特(Alfred Dent)和特雷彻(William Hood Treacher)先后与文莱、苏禄苏丹签署协议,攫取了现在沙巴的大部分领土。1881年,丹特接受英国政府的特许状授权,成立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特雷彻被委以北婆罗洲第一任总督。由此,从1881年到1941年,北婆罗洲一直由特许公司统治。

  英国北婆罗洲特许公司成立后,开始着手对这一区域进行经营和开发。在经济发展方面,从19世纪晚期开始,尤其在W. C. 考伊(Cowie)被任命为总督(1894—1910年在位)之后,北婆罗洲的经济政策开始模仿马来半岛,先后引种了木薯、、大豆、兰花、菠萝、咖啡和烟草等作物,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显然,英国北婆罗洲特许公司早期主要的经济来源并不是这些外来的经济作物,从当时英国殖民政府的有关的资料来看,英国北婆罗洲特许公司是依靠当地的海洋和丛林产品的贸易来维持的,其中尤以燕窝最重要。特雷贡宁(K. G. Tregonning)在《特许公司治下的北婆罗洲(1881—1946)》中指出:“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成功恢复了一项古老的贸易,即燕窝出口,在整个特许公司经营的日子里,燕窝一直是一个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甚至,当公司的特派代表普赖尔(William H. Pryer)在山打根的时候,特许还在讨论中,燕窝几乎是唯一的收入来源。”

  正因如此,英国人热情参加燕窝贸易,而与土著争夺燕洞所有权是其重要的手段。英国人为获取燕洞所有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通过谈判,割让拥有燕洞的区域,从而继承燕洞所有权。比如,特许企业成立时继承了苏禄苏丹所持有的股份。又如,1885年特许公司割让了卡旺(Kawang)地区和曼塔纳尼群岛(Mantanani),该地区位于坦帕苏克(tempassuk)河以西,以燕窝洞而闻名。二是以武力为后盾,强制分割土著所拥有的燕洞所有权。典型的即是对基纳巴唐岸河马拉皮地区博洛都皮部落潘吉兰·萨玛赫家族所控制的燕洞所采取的手段。上文已提到潘吉兰·萨马赫的祖父桑杜孔(Sandukong)从苏禄苏丹那里获得了戈曼通等燕洞份额,并换取了禁止其他族群采集的印信,潘吉兰·萨玛赫和他的家人至此保有他们取得的权利已历三代。然而,不得已提的是,燕洞的所有权并不完全属于潘吉兰·萨玛赫一个家族所有,收益在整个部落中有一个复杂的分配规定。

  特许公司在基纳巴唐岸河的主要利益也集中在戈曼通燕洞上。未解决公司贫乏的财政状况,公司急于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安排对燕洞燕窝的采集和处置。对公司来说,虽然这条河上的海盗已被清除,但仍有土著首领潘吉兰·萨玛赫的阻碍,他拒绝让公司做有组织的采集,并保持强硬和不合作的态度,同时公司也认为潘吉兰在这条河上的活动阻碍了贸易,想结束潘吉兰对河流正常贸易的破坏。相反,对潘吉兰·萨玛赫来说,英国殖民政府就是一个不受信任的入侵者。由此,双方很快发生冲突,开始了为期六年的争斗。

  在1878年,当普赖尔初抵山打根时,便带了一支由9艘或10艘船组成的强大武装,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潘吉兰·萨玛赫承认了英国殖民政府在燕洞中所占的份额,并接受了普莱尔在马拉皮设立海关的计划。按照当时的协议,各方在戈曼通等燕洞所产燕窝的份额分配如下(见下表):

  按照这个份额进行分配,特许公司将获得比较大利润分成。当时的总督特雷彻在1882年的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了重点阐述,他说:“据了解,在基纳巴唐岸河上开放的几个燕洞,这是一个在未来可以有保证的收入来源。普赖尔曾估计,他每年将从燕窝中获得2万西班牙银元的收入。”但实际上,“燕窝的出口,最具特色,获得的价值在1881年是2.3078万西班牙银元,到1882年增加到3.2433万西班牙银元”。

  显然,特许公司与潘吉兰·萨玛赫的对抗取得了明显的成功,普赖尔回到了山打根。然而,事实并没有想象的乐观,尽管潘吉兰·萨玛赫家族占有较大燕洞份额,但潘吉兰·萨玛赫并不满足,他还提出,除了与政府共享的燕洞以外,他要求对所有燕洞的产品有五分之一的份额。这明显“超出了他应得的份额,从而重新引发了纷争”。

  为了进一步对抗潘吉兰·萨玛赫,1880年公司任命苏禄人阿吉·达图·安萨鲁丁(Haji Datu Ansarudin)为马拉皮的首领,尽管安萨鲁丁不是燕洞的首领,但在潘吉兰·萨马赫看来,这显然是他最大的怀疑变成了现实,因为他长期苏禄的统治,现在却有了苏禄酋长,公司这一举措明显针对他。在1882年,公司又任命C. 班菲尔德为东海岸特别专员,他的第一项任务即是调查燕洞和收集燕窝。在C. 班菲尔德的领导下,公司与反对潘吉兰的博洛都皮部落的人联合,成功采集了1883年度的燕窝,并在1884年,对试图阻挠公司正常采集燕窝的潘吉兰集团进行,并杀死潘吉兰。

  之后,在基纳巴唐岸河上游比利特(Bilit),特雷彻会见了潘吉兰·萨玛赫的妻子和女儿以及他的姐夫达伊特(Dait)。达伊特和其他燕洞股份持有者被迫将他们在燕洞中的权利交给政府。政府对由此分配到的收益份额感到满意,并开始建立一种制度,由达伊特(后来被授予潘格利玛Panglima)监督燕窝的收集和出售,以换取与政府达成的协议中的金额。

  潘格利玛·达伊特(Panglima Dait)在1901年去世之前,一直监督着这些燕洞,到1905年,他的长子马达斯(Madas)作为托管人接管这一切。1915年,他的第二个儿子阿吉·桑杜孔(Haji Sandukong)接任。1923年,在阿吉·桑杜孔对燕洞份额分配提出抱怨之后,公司将这份协议转让给了潘吉兰·格利加(Pengiran Guliga),他是潘吉兰·萨马赫的孙子。阿吉·桑杜孔随后开始了一场漫长的恢复自身地位的运动。直到1942年公司被推翻后,他向日本天皇递交了请愿书,纷争才告一段落。

  三是探索新燕洞,从而控制其所有权。自1881年11月英属北婆罗洲作为皇家特许殖民地建立以来,许多燕洞已经被欧洲人访问过,但是有一些燕洞在内陆山区和半敌对部落中难以进入,以至于还没有被探索过,而且仅仅是从本土信息中被提及。为了控制更多的燕洞,获取更多的利益,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不断派人进行探索。比如,弗兰克·哈顿(Frank Hatton)在《北婆罗洲:赤道探险》一书中记载了其在北婆罗洲丛林寻找燕窝洞的一些经历。公司也先后探索到了巴图·丁邦(Batu Timbang)、森诺邦(Senobang)、乌鲁·森巴贡(Ulu Sembakong)和奥邦·奥邦(Obang Obang)等燕洞,这成为了公司获取燕窝的重要方式。

  欧洲殖民者虽能对燕洞的所有权进行争夺,但对燕窝的采集他们却难以参与。由于金丝燕所栖息之洞穴多位于近海悬崖峭壁之上,或深山密林之内,且燕窝多在洞壁或穹顶难于采集之处,其采集过程很艰难,因此燕窝一直由声称拥有洞穴世袭权的家庭定期收集。受到中国市场对燕窝需求的刺激,东南亚土著不惜犯险采之。久之,则有了专以采集燕窝而谋生的专业采集者,采集方式也多种多样。

  在东南亚,对燕窝的采集有专业和非专业之分。本文中的专业燕窝采集者指的是具有采集燕窝的专业方面技术,以采集燕窝作为其唯一谋生职业者。比如,在暹罗春蓬燕窝包税人的洞穴,在采集季,约有500人工作,包括警卫、船夫和采集者,其中大约150名是燕窝采集者,他们是被暹罗人称为“茶巴”(Cha:Haw)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是一个独特的阶级,他们不偏离自己的追求,他们的子孙后代继承了他们的事业。每个燕窝洞都有3个“茶巴”,按技能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在熟悉了那个洞的所有危险后,他们就留在那里。第一等每天得到2铢,第二等每天1铢,第三等每天3萨龙(Salung),并且都提供食物。以前这些“茶巴”全是奴隶,不受任何其他服务的约束,只为这个目的而坚守着。他们在采集季花费15天或者45天来确保每一次的、每一天的利益。在北婆罗洲也有类似的燕窝采集者。C. 班菲尔德曾探索过戈曼通燕洞,他对那里的燕窝采集有记载说:“燕窝位于如此尴尬的位置,在一个很高的高度,许多技巧和聪明才智被使用,只有熟练的采集者才能收集。正常的情况下,每个燕洞都要有一位头人采集者(即土康,Tukang),另有三个、四个苦力采集者来协助他,虽然所有的洞穴都不需要这么多,我想,只要适当分工,十个头人和五十个苦力采集者就足以在戈曼通燕洞收集燕窝了。”这里所说的头人采集者即是专业的燕窝采集者,苦力采集者属于被雇佣者,非专业采集燕窝者。在爪哇,也有对专业采集燕窝者的记载,如《亚洲近事:南洋人取燕窝事略》中言,其地有“突脐人,多业此致富,已历三百余年”。

  非专业采集者指的是那些不以采集燕窝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人。这包括那些采集多种天然产品者。比如,峇南的达雅克人“是蜂蜡、燕窝、龙脑香和藤的最大采集者”。又如,婆罗洲的一些加里曼丹人和肯亚人“收集的主要天然产品有:杜仲胶、橡胶、龙脑、各种藤、蜂蜡和蜂蜜、植物油脂、野生西米、各种树木的树胶和著名的燕窝等”。此外,在印尼的卡朗·伯龙地区,史籍记载,那里的1000名体格健壮的男子,除道路维护外,他们对国家不做任何服务和贡献。他们只通过收集燕窝、种植旱地稻以及捕鱼来谋生。

  非专业燕窝采集者还包括随机采集或临时被雇佣的采集者,如海上游牧船民(the sea nomads)之一的莫肯人(Mawken),他们“几乎不是系统性的燕窝采集者,但当它们碰巧容易获得时,他们就会带走它,因为他们了解燕窝的市场价值。在这个地区,马来人是燕窝的主要采集者。在这种艰苦和危险的工作中,莫肯人被当作不太愿意招募的雇佣者”。又如,上文所提之苦力采集者,亦属此类。在戈曼通燕洞,他们一般是被雇佣而来,“50个苦力以每人10西班牙银元的费用雇佣四个采集季,需要2000西班牙银元”。

  在东南亚,金丝燕所栖息的洞穴构造各不相同,进口、出口位置大相径庭,搭建燕窝的地点千奇百怪,采集方式自然各有不同。因各地的风俗传统存在差异,燕窝的采集程序也难以统一。在暹罗,“燕窝采集者站在一个大篮子里,篮子由藤条做成,绑在绳子上,然后通过洞顶一个开口或‘天窗’把他放进洞穴。采集者从洞穴的顶部一直工作到底部,洞外的人根据篮子里的采集者在绳子上轻敲的次数,把绳子降下或吊起。……采集者从二百英尺下降到六百英尺,当篮子装满燕窝后,他会在绳子上轻敲几下,发出信号,当他被拉上来的时候,他会休息一两个小时,然后再下来采集。”如此,从一个洞穴采集出燕窝需要3天到15天的时间。

  在婆罗洲,由于“燕窝总是被建在洞顶的缝隙和洞穴的墙壁上,采集者是通过由坚固的竹竿做成的高高的脚手架达到的,通常有一百多英尺高。燕窝被顶端带有小铁铲的杆子从岩石上扫落,燕窝落在被几英尺深的鸟粪覆盖的地上,然后被收集在篮子里”。也有采集者是将“一架细长的藤梯固定在一根长杆的一端,楔在岩石上,梯子上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拿着一支长长的四叉矛,矛尖下面几英寸的地方点着一根蜡烛。借助着烛光,用尖头钉住燕窝并轻微扭动,就会把燕窝从岩石上取下来。然后第二个人把燕窝从尖头上取下来,放在腰间的袋子里”。

  除此之外,还有更为简陋而危险的采集方式,如斯宾塞·圣约翰(Spenser St. John)在《远东丛林生活》中记载,“金丝燕尽可能的靠近洞穴顶部搭窝,采集燕窝的危险过程是由达雅克人来完成的,他们爬上连接在一起的80英尺或90英尺高的长杆,这些长杆看起来安全性很差,在头晕目眩的高度很难支撑人。”休·洛(Hugh Low)在《沙捞越:居民和产品》一书中也记载道:“这些燕窝大量粘在深邃而黑暗的洞穴岩石两侧,极难进入,竹子搭建的架子和平台沿着悬崖的边缘通向燕洞,达雅克人沿着这些脆弱的路径攀升到洞口。在有些情况下,他们会从悬崖上面由藤条放下,进入洞口。两种方式都高度危险,据说,意外事故经常发生。”即如《亚洲近事:南洋人取燕窝事略》中所言:“取燕窝之人,攀悬崖峭壁,一失足即身首碎裂。但土人好利,故冒险不顾。”

  在爪哇的卡朗·伯龙燕洞,燕窝的采集与别的地方相比有不同,即在采集前,采集者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举行隆重的仪式,详细情况如下:一是由燕洞的头人等确定燕窝是不是能够采集;二是一旦认为可以采集,将举行盛大的开采仪式,先是屠宰水牛和公山羊等动物祭品,然后请被称作图坎·葛东(Túkan Gedong)的女巫主持祭祀活动,祭品会被隆重地送到各个燕洞中,期间会有哇扬皮影戏和假面表演。表演结束后,头人们会带领各自的采集者开始采集。5天到6天以后,当所有的燕窝都被采集,它们会被送到梭罗进行分类。至此,一个采集季完成。

  由此显而易见,东南亚土著采集燕窝所拥有的技术为其所专有,这是华商以及欧洲殖民者并不具备的能力和技术。同时,东南亚土著在这一职业中所付出的艰辛和承担的风险,亦是另外两者不愿且没办法承受的。

  与欧洲殖民者和东南亚土著相比,华商在燕窝贸易中的优势不是对燕洞所有权的竞争,而是更多体现在对燕窝产品的争夺,为尽可能多地获取燕窝,华商采取了多种方式,以达到控制燕窝贸易的目的。

  第一,通过对燕窝的包税垄断燕窝产品。包税,指国家将一定数额的某项捐税包给商人或团体征收,包税人以较低的数额承包税款,一次缴足,再以较高的数额向纳税人征收,取征收额与包税额巨大差数作为利得。包税制在东南亚历史悠远长久,无论是本土王侯,还是后来的殖民政府,都将其视作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安东尼·瑞德认为,东南亚的包税制从广义来说,可以定义为“为政府征税的许可证,就19世纪而言,它是指事先支付给政府的一种经商议的固定价格,以换取进行特定服务或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来牟利的垄断权”。此外,在东南亚,包税制之所以盛行,在于所在政府缺乏进行税收而需要的高效官僚管理机构、资金和专业相关知识,尤其欧洲殖民者在统治区域持续不断的增加,但相应管理却捉襟见肘情况下,除了把税收收集权包租出去别无选择。

  比如,在泰国《宋卡编年史》中记载说,“一位名叫郝英(Hao Yieng)的中国人来自福建泉州,于公元1750年在宋卡定居。他开始时是个园丁,后与一个佛头廊(Patalung)女孩结婚。在1770年,郝英准备了一份他所有财产、妻子、子女和奴隶的清单,连同50箱中国烟草一并交给国王,恳请国王授予他在佛头廊附近四、五个岛屿上收集燕窝的权利。”值得提出的是,蔡文星在《泰国近代史略》中记有一事,似与上文为同一事,其中说:“当郑昭平六坤之际,有一华人吴扬,向郑昭献其家谱及附以中国红烟五十箱,请求允许独占佛头廊外四岛屿的采燕窝特权,每年纳税金五十斤(四千铢)。郑王许之。”时至近代,这一形式依然被延续,每年仍由暹罗政府批商承办专卖,在20世纪10年代,“均为华侨潮商廖长春承办,每年纳饷银二十余万铢。”

  又如,在荷属东印度,荷兰殖民政府“每年仍有几个国家收入来源被外包出去。它们包括贸易零售权、牛马屠宰和出口征税权、开办当铺权、对渡河过路桥和关闸征税权、燕窝采集权,维持华人的赌场权、在巴达维亚举行哇扬戏表演权,获得千岛的产品权”等。“尽管在一些地方,燕窝的采集是以固定租金出租的,但通常情况下,这项权利是在拍卖会上外包给出价最高的人的。许可证的条款明确规定,燕窝采集每年只能进行三次,许可证持有人对燕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负责。”需要说明的是,“几乎所有的包税都掌握在外国亚洲人,特别是中国人的手中。”尤其到19世纪,当中国的包税人从沿海深入内陆,此现状极为普遍。资料显示,“即使是荷兰殖民政府经营的隆克伯燕洞,从1886年开始也已外包给出价最高的人,到1893年,则落入了日惹的中国船长手中。”

  在越南占婆岛,从16世纪开始,即由越南会安港附近的谭朝(Thanh Chau)村民对该岛的燕洞进行开发、采集,垄断燕窝带来的收益。但到19世纪末,在法国殖民统治下,燕窝的开采由殖民政府转移给(主要是中国人)承包商,他们能够在每三年到五年举行一次的拍卖会上获得开采的垄断权。谭朝村的采集者却变为工薪阶层。在英属北婆罗洲,在英国殖民政府主持的燕窝拍卖会中也是由华商全部购买。“如果有其他人与他们竞争,中国的包税人知道怎么防止竞争,并以压倒性的力量保持他们的垄断地位。”

  显然,华商在燕窝的包税中由于欧洲殖民政权抑或东南亚土著政权的授权,获得了一个独特的地位,使他们能够在燕窝贸易发生过程中,有了一定的支配机会或能力。当然,包税权的获得,首先是因为华人作为政治制度的局外人,非常容易被控制。其次是因为,华人是唯一有组织、知识和资本来运作这些包税项目的人。

  需提及的是,华人在这些包税中并非尽占其利,有时欧洲殖民政府在其间亦能利用华人的弱点施以权术,掌控华人对燕窝的包税。如1908年4月15日《申报》第26版刊登《第二次调查南洋荷属华侨现状》(一续)中言:“南洋各岛,如烟酒、开典铺、宰牛公司、采燕窝、收赌税、零卖阿片,向由华商认捐,按月包缴。其认捐之法,首先缴银若干,购其特许包办此项税则之凭据。然后该税即归包办人征收,按月再缴认定之额款,如包认一千盾,一月收不足数,则赔偿,逾额则盈余,以三年为期满,期满后另招人接充。近来各项认捐数目,荷人迭次增加,将逾三倍,而底缺之价(即特许包办此项税务之凭据),亦骤涨二倍有奇,其故由于华商团体涣散,每闻有一缺满年,各埠之多财善贾者,相率而来,咸思购充。如此缺向来值银五百盾,甲急欲购充,则允加至一千,并加认其月缴额款。乙闻之即加至千五,丙又加至二千,不顾日后之亏累,仅争目前之意气。荷人洞悉华商性质,每有一缺期满,无论如何增价,总有人来购认,蛤蚌相争。渔人得利。”

  第二,利用与土著建立的既有商贸网络,获得燕窝。华人来到东南亚地区后,和土著之间虽然长久以来都未能全部认同或接受彼此的存在价值,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依存关系,尤其随着欧洲殖民者的扩张,华商深入内陆,这种建立在商业经济利益之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取得加强。比如,在沙捞越,布洛克政府曾经规定“华族船贩不许久居伊班长屋”,但是,这项法令并没有正真获得有效的执行,“伊班人为了经济利益和个人交情而妄顾布洛克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让华商住在长屋,有者甚至长达数年之久,而华族商人则为运送林产到市镇的伊班人提供膳食和住宿,伊班人将林产卖给华商,也从华商处购得日用品和食物”,两者之间有着一种相互依赖却又彼此牵制的厉害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很多华商在当地人中居住多年,在那里结婚,与他们妻子的族人相处得很好,他们相互依赖,彼此信任,因而燕窝等产品容易获得。此外,通过商贸网络施行预付款的方式优先获得燕窝。比如,17世纪末,在婆罗洲的帕西尔(Pasir),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消息人士称,“当地的掌权者陷入了来自望加锡的一名华商的网络之中,这位商人通过发放大宗商品信贷的方式,提前一年获得了燕窝的供应。”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上半期,“几乎所有的土人和华人之间的贸易都通过预付款”的方式来进行,这为华人对燕窝等贸易商品的垄断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华商依靠贸易网络垄断燕窝贸易的经营,荷兰莱顿大学包乐史教授曾指出:“燕窝贸易总是发生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账簿之外,并牢牢掌握在华商手中。”他们依靠“贸易网络在向内陆采购燕窝、将燕窝运往巴达维亚并最终出口到中国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当然,荷兰人可接受华商垄断燕窝贸易的经营,也有另一层面的考虑,即“南洋的中国人年年都会将大量积蓄汇给中国的亲戚,有时他们很愿意用燕窝代替白银,因为白银从18世纪末开始在巴达维亚特别难找到”,“荷兰当局甚至鼓励中国人这样做,以减少铸银的有害出口”。

  第三,有效的商业手段或技巧。为能获取尽可能多的燕窝,华商往往采用较为有效的商业手段或技巧来达到目的。比如,在采购燕窝中采取的策略是“尽可能地靠近燕窝产区,在那里,他们或是威吓或是贿赂爪哇人为他们收集燕窝”。在与欧洲商人的燕窝贸易竞争中,华商的一贯方式是,“把提供给当地居民的同类中国产品的价格压低,使欧洲商人无力与之竞争”,以此来达到换取更多燕窝的目的。

  第四,行业专业方面技术。采用商业手段或技巧只是华商能够较好地进行燕窝贸易的先决条件,而拥有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行业专业方面技术,才是华商能够在该项贸易中占有优势或居于垄断地位的资本。一是燕窝的培养。因为天然燕窝“采取甚艰险”,且“盛销于中国,能售高价以博厚利”,因此侨居于爪哇和婆罗洲等地的华侨,乃“筑适宜之屋宇,饲养海燕,而取偿于其所营之巢”,名曰“厝燕”。如爪哇岛东部的城市革儿昔,“饲养海燕之业,十分发达”。其培养之燕窝种类主要有龙牙燕和大峙燕,因常年“不见天日”,故“色质松”。尽管此种厝燕与野生燕窝大有不同,市场行情报价较之野生燕窝亦有差别,但因为中国市场的巨大消费需求,它们往往也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利,而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还可以平衡或降低对于野生燕窝的激烈争夺。二是燕窝的保存与运输。由于“燕窝易于破损,且在潮湿的天气里易于腐化”的特性,使得燕窝的保存和运输需要特别保护,而华商尤擅于此。

  显然,华商在中国与东南亚的燕窝贸易中有自己的优势,对此中外人士多有论及。薛福成在谈及越南中圻的贸易时说:“矿产之属,大半华商包税开采……山中药材亦为华商利薮,而沿海之盐场、海岛之燕窝,亦多由华商包办。”《侨镜月刊》报道说:“暹国所出产燕窝,为补品中之珍贵者,其质地优美,著闻于世,每年出口营业颇大。闻此项产品,系产于西势洛坤是贪吗叻省等处,而巴蜀岛及素力攀尼岛一带尤多,宋卡岛及沙敦岛次之,该处土人,多以此为生,而中华人总司其事。”沙国珍先生对缅甸的燕窝业也说:“缅甸整个经济,华人几操其五分之一。全缅押当业、屠猪业、和酒业,均为华人夺标包办,丹老采取燕窝,亦是华人领照专家采取。”

  欧洲人对华商在东南亚经营的燕窝贸易情况也多有记载。比如,“山打根的燕窝贸易似乎完全掌握在华人的手中”,“山打根的贸易和英属北婆罗洲其他港口一样,几乎掌握在华人手中”,“沙捞越与北婆罗洲一样,贸易大多局限于新加坡和香港,主要掌握在华人手中……出口主要由各种丛林产品、包装烟草和木材组成,包括藤、杜仲、茶、茴香、燕窝和来自山打根西海岸的西米粉”。

  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的燕窝贸易早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即已存在。其时,东南亚土著王公贵族垄断了所有燕洞的所有权,土著下层则从事燕窝的采集,他们在燕窝采集的技术方面同样拥有垄断权并世代相袭。华商是此项贸易产品的购买者和贩运者,他们带来中国的商品用以交换燕窝,并将其带回中国。彼时,华商在其中的角色是中国商品的进口商和东南亚产品的出口商,以及中国与东南亚之间贸易的纽带,燕窝贸易所产生的利益则为土著和华商双方所分享。

  欧洲殖民者东来后,由于在对中国的贸易中一直处在入超地位,不得不向中国大量输出白银以弥补贸易逆差。如何为与中国的贸易融资,或者说寻找白银的替代商品,是殖民者面临的重要问题。东南亚地区的天然产品受到中国市场青睐,燕窝即是其中之一。因此,从事且垄断燕窝贸易或许有助于缓解对欧洲硬币来源的消耗。为此,西方殖民者不惜利用武力打破这种由华人和东南亚土著所建立起来的贸易秩序和平衡,不仅采取各种手段从土著王公贵族手中攫取燕洞所有权,而且在燕窝贸易的经营与贩卖上也与华商分利逐权。尽管对燕窝贸易的角逐,没能从根本上改变欧洲殖民者对华贸易的总体逆差趋势,但它对解决早期英国人在北婆罗洲统治上财政来源的缺乏以及部分的平衡对华贸易逆差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

  东南亚土著在燕窝贸易中所拥有的利权则深受殖民者的影响。最明显的是原属东南亚土著独有的燕洞所有权,渐渐被欧洲殖民者攫取或分割。这一变化不仅由于欧洲殖民者以武力迫使东南亚土著屈从,更在于东南亚土著之间有的矛盾或不团结给了欧洲殖民者以可乘之机,使欧洲殖民者可通过他们之间的矛盾或不团结分化瓦解,进而从中渔利。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燕窝采集的专业性与危险性,欧洲殖民者或华商不愿或难以参与,这使得东南亚土著下层能够最终靠燕窝采集来分割燕窝贸易所带来的部分利润。

  随着欧洲殖民者的到来并深入东南亚,华商的贸易角色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之前作为中国与东南亚之间贸易的纽带,逐渐演变成连接殖民者与土著的中介商,海外华商网络也由依靠中国市场与商品经营,向依靠海外华人社区与产业的模式转变。他们通过包税制度、与土著建立起的商贸网络、有效的商业手段和独有的行业专业方面技术垄断燕窝贸易的经营。到19世纪中期以后,在东南亚的燕窝贸易博弈中,逐渐形成了以武力为后盾、强行分割燕窝贸易利权的欧洲殖民者势力,尽管利益受损但仍能依据历史上长期沿袭的地缘优势而获得利益分成的东南亚土著,还有依靠商业经营能力及贸易网络从而几乎垄断燕窝贸易经营的华商。这三者之间,在对燕窝贸易利益的分割中各具优势。即如包乐史所言:“围绕燕窝贸易,一种分层的组织等级制度应运而生,这种制度与东南亚一直在变化的权力关系完美契合。”需说明的是,尽管燕窝贸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的领域或行业抑或有较大差别,但它仍然表明,即使到19世纪中期以后,在某些领域或行业,欧洲殖民者很难占尽优势。

  从对燕窝产品、利润的抢占分割来看,欧洲殖民者、东南亚土著和华商都采取各种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去占有。三者之间是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但是,从贸易发生的角色方面去考察则又不一样。首先,欧洲殖民者的扩张确使其在东南亚区域内的贸易竞争中所获得的份额慢慢的变大,并逐渐呈现出从贸易商向领地统治者转化的特点,但统治区域的扩大,尤其势力逐渐深入农村,使得统治区域内的税收管理在必需的行政设施、知识和资金准备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包税制在采集燕窝等项目中的施行势在必行,这不仅解决了在资金和官僚机构缺乏时的税收问题,而且能使经济大权不受土著贵族的控制。始料未及的是,它却提高了华人在其中的地位,也强化了欧洲殖民者对华人的依赖程度。其次,华商在欧洲殖民势力的扩张下,尽管作为中国与东南亚之间贸易纽带的角色大受冲击,但事实上,华商随着欧洲殖民者的扩张也深入东南亚腹地。“为了获取在沿海不能得到的商品,华商不得不冒险向内地渗透,因此也把贸易网络从沿海扩展到内陆。华商将税收承包和内陆长距离运输合二为一,使其成为利润丰厚的行业。”由此,华商建立起了连接城镇、种植园和内陆山区的小商贩商业网络,他们将燕窝等内陆产品通过这一网络远销至中国,同时将中国、欧洲等产品运至东南亚分销给殖民者或东南亚土著。他们成了西方和东方、东南亚土著和欧洲势力、海外出口机构和东南亚土著生产者以及海外产业和土著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最后,对东南亚土著政权而言,他们不仅受益于华人的小贸易网络,售卖燕窝等土产和获得海外产品,同时他们也将华人税收承包网络整合为当地行政管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从而为东南亚土著政权开辟了一个崭新、稳定的财源。据此显而易见,在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殖民者、东南亚土著和华商之间的贸易活动体现出的是相互依赖的合作共生关系。综上可见,竞争与共生的关系,或许是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上半叶三者之间贸易博弈的最好诠释。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4年第6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