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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卖板栗包装袋引用《本草纲目》男子投诉虚假宣传

  10月20日,华商报新闻热线接到西安市民仁先生的来电。仁先生说,他是做食品批发生意的,认识不少经营炒货店的人。近日,圈子里有炒货店被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原因是装热板栗的外包装袋上引用了《本草纲目》的一段记载,涉嫌虚假宣传。

  据仁先生提供的照片,装板栗的外包装袋背面印着“据《本草纲目》记载:油栗具养胃健脾、壮腰健肾、活血止血、益气厚肠胃、养颜美容、延年益寿之功效”。

  “据我了解不止一家店被投诉,投诉者与商家联系上后,便以‘撤诉’为条件要求商家赔偿,金额500-5000元不等。我们怀疑是同一批人在恶意打假敲诈。”

  通过仁先生,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在西安城北经营着果蔬生活超市的王先生。就在本周,王先生收到所在辖区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通知,他的店被一名消费者以板栗包装袋引用的“据《本草纲目》记载········”这一行字涉嫌虚假宣传投诉。

  “对方要求赔偿1000元才能达成和解。沟通到最后,把1000元降到了500元。目前,我们双方就解决方案还未达成一致。”

  20日下午,记者来到了王先生的店。炒板栗的摊车就摆在店门前,外围的塑料布及灯牌上仅写着“迁西”、“糖炒板栗”的大字,包装袋则放在板栗炒锅一旁。因为这起投诉,王先生已换掉过去的板栗包装袋,重新订了一批新样式的。

  记者在场的情况下,王先生向投诉的消费者打电话。对方的号码显示来自海南海口,是一名男子接电,有明显的南方口音。

  对方说,他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73条进行的投诉,第148条是消费的人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伤。第73条是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王先生说,店里售卖的板栗本身没问题,依据第148条进行投诉并不成立。并且,他用的板栗包装袋是市场上统一卖的,并不是他故意设计的。对方反驳,当时他买的时候,店里用这个袋子装板栗,他作为消费者看到了这就属于虚假宣传。

  王先生提出质疑,询问对方是先买板栗还是先买袋子?他在台面上并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功效,包装袋是在下面放着。对方表示没法说了,最低赔偿500元才能和解。

  挂断电话后,王先生从微信上打开了一个干果批发群。10月15日,一名商户曾艾特全员,询问“炒货的老乡门,最近有没有被投诉栗子袋然后私了被讹钱的”,他是前天被投诉的,市场监管到店里进行了核实。他知道的,西安有十几家被敲诈,他是受害人之一。

  “同一段时间、同一个套路,我遇到了和这位商户一样的事。”王先生说。记者试图通过王先生联系到这位商户,但未顺利联系到。

  板栗包装袋上印着《本草纲目》的那段话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记者查,包装袋上引用的话并非是《本草纲目》原文,应是翻译古文后的。)背后投诉者是否像王先生、仁先生怀疑的是一伙以敲诈为目的职业打假人?为进一步核实此事,记者随后来到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但因周末,所里未上班。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向记者提供了谭家市场监督管理所两个办公电话及所长电话,均未打通。

  商家在包装袋上引用《本草纲目》的记载,以证明板栗的神功效,但这一论据并未得到科学考证,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严格来说,有违《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使用虚构、伪造或没办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构成虚假广告。

  赵良善表示,虽说近期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规范。如果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将支持其诉讼请求。该《解释》某一些程度上肯定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甚至鼓励职业打假人打假,但是前提是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要求得在合理的范围内。更何况,该《解释》还明确,但如果是恶意制造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若职业打假人逾越了边界或底线,则涉嫌敲诈勒索。

  赵良善指出,具体到本事件,打假人抓住包装袋上引用《本草纲目》的记载这一点不放,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商家赔偿500元才恳撤案,这暴露了打假人的动机不纯,真实目的不是为了打假,而是为了牟利,“打假”变了味。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曾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因此,如本事件中涉事打假人披着打假的外衣,通过举报、投诉、不撤诉等要挟方式,达到索要钱财目的,则涉嫌敲诈勒索,结合《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及陕西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规定,敲诈钱财3000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少于3000元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涉案人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赵良善提醒,打假人为了伸张正义,为避免商家侵害公众利益,不惜勇敢大动干戈打假,值得肯定与提倡。但是如果打假人为了私欲,为了牟利,以打假为噱头,掩盖其非法目的,那么“善举”就变了味,演变成了违法犯罪,咎由自取,将被绳之以法。

  从食品包装及宣传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对于食品而言,确实不宜宣传其具有药用或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板栗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其包装袋上如果引用《本草纲目》的记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该食品具有医药治疗作用。

  从投诉者动机和行为的合法性来看,如果投诉者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投诉,那么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然而,如果投诉者以投诉为手段,要求商家支付“和解费”以撤诉,并将此作为牟利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也会导致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从立法层面来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权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如果投诉者确实是借打假之名行恶意敲诈之实,商家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