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6793.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唐市监函【2023】128号)文件要求,对某医院做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全额收取“经尿道前列腺钬激光切除术+膀胱钬激光碎石取石术”中各项手术费用。经查,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依据《唐山市2022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方案》当事人应收陈某“经尿道前列腺钬激光切除术+膀胱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手术费3738.35元、实收5714.65元、超收1976.3元;应收王某“经尿道前列腺钬激光切除术+膀胱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手术费3738.35元、实收5714.65元、超收1976.3元;应收郑某“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膀胱碎石取石术”手术费1138.35元、实收1714.65元、超收576.3元;共计超收4528.9元。违法所得为4528.9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某停车场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07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收费不合理。经查,当事人提供救援服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计超收10955.07元。截至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尚未退还多收价款2255.07元,本案违法所得2255.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手机店立即停止经营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手机壳6个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手机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手机壳。经查,当事人符合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手机壳。符合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违法经营额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留样柜内存放的五彩蔬菜园食品留样标签显示克重为136克,实际留样克重为100克,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4年2月26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食品留样柜内存放的烧麦食品留样标签显示克重为126克,实际留样克重为48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未按要求留样且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公司涂改、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符。经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借给了位于四农场的曹妃甸区某停车场,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悬挂在曹妃甸区某停车场办公室内,该件“住所”项模糊不清。当事人向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记载事项“住所”项被涂改。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出借执照未获得收益,无违法来得到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商店经营未经公告备案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715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没收未经备案公告的地理标志小米0.5袋、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家米”16袋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公告备案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米、“农家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润东方内蒙特产小米”0.5袋,包装袋上标有“绿色食品”标志、“福润东方”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第23769423号赤峰小米”字样,当事人销售的“农家米”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上述小米及大米,当事人现场均不能提供进货台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合计1850元,违法所得合计10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9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变更住所且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烧烤店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通报批评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三次对曹妃甸区某烧烤店检查时,均发现从业人员餐饮工作期间未佩戴口罩的行为。因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因未佩戴口罩被累计处罚4人次,达到3人次以上,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妃甸区某超市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源线索,对曹妃甸区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ZK0023好快来情侣筷,未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购进10盒ZK0023好快来情侣筷,单价:6.5元/盒。截止我局查获时,共售出8盒,销售额52元。违法所得52元。当日,当事人下架了未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ZK0023好快来情侣筷,并于同日在当事人超市入口处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食用农产品鸡蛋未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标明食用农产品的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信息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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