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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过度包装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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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0-10 08:39来源:食品伙伴网作者: 林鹏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慢慢的变多的消费者开始注重食品的包装形式是否精致美观,诸如月饼、茶叶等可见一斑。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了新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今天,该标准已实施一年有余,但可能仍有部分饮食业同仁对其了解不多,藉此,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质量服务事业部和大家一起再学习下“过度包装”相关知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慢慢的变多的消费者开始注重食品包装形式是否精致美观,诸如月饼茶叶等可见一斑。对此,国家市场总局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了新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今天,该标准已实施一年有余,但可能仍有部分饮食业同仁对其了解不多,藉此,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质量服务事业部和大家一起再学习下“过度包装”相关知识。

  依据GB 23350中3.1,过度包装的定义为:“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依据GB 23350中第一章“范围”章节,其适合使用的范围为:“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

  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问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其适合使用的范围还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装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适用于本标准;出口至国外的食品和化妆品不适用于本标准,运送包装不适用于本标准,出厂时价格为零且标识“赠品或非卖品”字样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面过度包装的定义中明确了三种符合过度包装的情形,我们先看其中一种:包装空隙率超标。依据GB 23350,包装空隙率的合格要求,如表1。计算方式,如图1。

  第二种符合过度包装的情形为包装层数超标。依据GB 23350,包装层数的合格要求为:“粮食及其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①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包装为第一层,依次类推,最外层包装为第N层,N即为包装的层数。

  ②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属于产品固有属性的材料层(如粽叶、竹筒、天然或胶原蛋白肠衣、空心胶囊等),以及紧贴销售包装外且厚度低于0.03 mm的薄膜不计算在内。

  ③同一包装中若含有包装层数不同的商品,仅计算对包装层数有限量要求的商品的包装层数。对包装层数有限量要求的商品分别计算其包装层数,并依据包装层数限量要求判定该商品是不是满足要求。

  第三种过度包装的情形:包装成本超标。依据GB 23350,其合格要求为:

  ①生产组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在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中所占比例。如下:

  a)销售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生产组织应将比例控制在15%以内;

  b)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的生产组织应将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质量服务事业部对于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梳理,如有问题,欢迎各位指正。若您想要知道更多的关于过度包装的解读、绿色包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状等内容,能关注2024年10月24日25日食品伙伴网在北京举行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品质安全控制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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